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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站建设网页的版式设计

发布:2021-01-13 15:33:24 浏览:1799

        网页的版式设计是网页整体布局、栏目设置、色彩搭配等要素或者要素的组合,不包括具体信息内容的网页框架结构。既然网页的版式设计脱离具体信息内容难以认定为汇编作品,那么其本身是否可以单独构成作品呢?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持否定态度。

        如某网页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网页,两者网页中的文字、图像以及文字与图像的组合均不相同,所近似的是网页版式设计存在部分相似之处,即标题栏、右侧上方图像、右侧超级链接栏目和页面底部的分布存在相同之处。而这种网页版式设计的相似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剽窃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网页的版式设计单独进行保护,究其原因,网页的版式设计通过文字图形等要素的空间组合以取得良好的视觉表现效果,但是网页的版式设计不能脱离特定文字、图形而独立存在,单独的版式设计不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网页版式设计因缺乏构成作品的基本条件即具体的表现形式而不能单独享有著作权。虽然法律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但是该项著作邻接权的主体不能作任意扩大解释,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网页著作权人对网页版式设计不享有该著作权的邻接权利。”该案中,法院对网页的法律性质以及网页版式设计是否享有著作权进行了分析。

        法院认为,尽管版式设计人在版式设计的过程中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可是没有与具体的文字、图形结合,它只能表达创作人的一种创作思维,而著作权法并不保护不具备表达形式的思想,而且版式设计邻接权的主体固定,不能随意扩大。笔者不赞成该观点,理由在于:首先,网页的版式设计并非属于纯粹的思想范畴,网页中栏目的设置、色彩搭配、悬浮框的位置、效果、各个栏目的设置顺序等,最终均将以外在表达的形式呈现在用户面前,并非不具备外在表达形式的思想。其次,网页版式设计中被选择的颜色、内容等元素可能来自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选择相同的颜色和素材来制作网页,但是面对相同的素材,不同人设计出来的网页版式必然是不相同的,网页的版式设计融入了设计者个人的理解和判断,带有个性化的色彩,具有独创性。当然,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如一些搜索引擎网页,其本身的设计十分简单且无法与功能脱离开来,无法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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